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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450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2 行政许可 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3 行政许可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4 行政许可 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规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1999年3月18日颁布)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 行政许可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6 行政许可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辽经信资源〔2012〕101号)
第九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结合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及时下达申请人。
5.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 行政许可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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