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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办许可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555
盘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泥用建筑项目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许可。
盘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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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七条释义  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政职权目录第三十二款第二条下放权限第四项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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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五款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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