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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607
盘山县安监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乙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颁布)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颁布)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年1月21日起颁布)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起颁布)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三类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赋权
5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赋权
6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
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局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4.省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项目。市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不得再向下委托。
市赋权
7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市级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3〕4号)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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