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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经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387
盘山县农经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和征占林地审核、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林木经营加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有益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行政法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于2015年4月27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森林公安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有益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行政法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于2015年4月27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森林公安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种子管理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森林公安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许可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章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林业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林业中心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2.审查责任: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当场进行消毒处理。没有发现检疫对象的出具检疫证明(1日内)。
 
13 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证》核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林业中心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2.审查责任: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当场进行消毒处理。没有发现检疫对象的出具检疫证明(1日内)。
3.决定责任:签证人员的合法性。
 
14 行政许可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第四条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法条不同。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 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许可 新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修正)第四条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法条不同。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许可 邻省林木种子引种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0年8月28日颁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林业中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企业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许可 《植物产地检疫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主要林木良种经营企业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及经营种类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许可 《植物调运检疫证》核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主要林木良种经营企业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及经营种类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许可 林木种苗产地检疫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3年1月3日颁布)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林业中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主要林木良种经营企业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及经营种类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许可 林木种苗调运检疫许可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接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林业中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主要林木良种经营企业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及经营种类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许可 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颁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森林公安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23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颁布)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森林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森林公安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许可 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二)属于省重点保护和野生动物,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三)属于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并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森林公安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许可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修正)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盘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农药广告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留下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1)自收到申请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2)对申请内容进行查看。(3)对查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申报内容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27 行政许可 申报绿色食品审核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2012年7月30日颁布)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1.制定发展规划责任:制定绿色食品生产发展规划。
2.审查责任:(1)自收到申请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2)对申请内容进行查看。(3)对查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申报内容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2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盘山县农经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业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对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许可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盘山县农经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业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对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许可 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盘山县农经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业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对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许可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盘山县农经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业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许可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公布)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向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纳证明,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携带活动。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市级管理的,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下放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1号)辽宁省林业厅下放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貉、马鹿、大美洲鸵、绿头鸭、石鸡、费氏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 盘山县农经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对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许可 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
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
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条省、自治
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
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
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
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
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
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盘山县农经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业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许可 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盘山县农经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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