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盘山县司法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 无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政府组建。 第二款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盘锦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初审 | 无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盘锦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统一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定告知(未通过审核的, 申请材料退回送审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盘锦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审查后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3月1日颁布)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 县司 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局 赋予 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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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县司 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告知责任: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或不予设立、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公证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局 赋予 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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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审核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县司 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局 赋予 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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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执业资格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或不予执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局 赋予 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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