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21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事业单位改革落实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214号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高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事业单位改革落实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盘山县事业单位改革落实推进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盘山县委办公室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山县委办发〔2017〕72号)文件要求,按照盘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全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际情况,为全面加快落实推进盘山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对职责单一、职能弱化、职能消亡及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撤并、转制。
二、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优化事业单位体系结构,大幅压缩事业单位规模,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逐步构建与政府财政供养能力匹配、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公益事业单位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冲刺全国百强县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组织领导原则。县委、县政府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负总责。县委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县政府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各县委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对所分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亲自监督、指导。
(二)坚持牵头办理原则。各涉改事业单位牵头部门对所负责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负主责,同时作为改革牵头部门要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其分管领导任组长,制定方案,全面做好涉改单位的人员安置、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机构编制调整、资产清查处置、财务审计、债权债务处理等改革相关工作。
(三)坚持全面联合原则。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此次涉改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配套工作办法,主动与各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进行沟通,避免改革工作出现遗漏,为全面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四、相关政策衔接和落实
(一)调整机构编制
对职责单一、职能弱化、职能消亡及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撤并、转制并做好事业单位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处理及核销事业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工作。明确改革涉及单位,并提出改革方式。此项工作由县编制部门负责。
(二)做好人事处理
1.合理安排涉及改革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此次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县领导干部人员结构配置;研究出台我县事业单位改革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办法。此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门负责。
2.妥善分流非领导职务在编人员,并做好涉改人员人事、保险等接续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研究出台我县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及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续接等相关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县人社部门负责。
(三)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研究出台我县事业单位改革财务处理工作办法,并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置及审计等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县财政部门及县审计部门负责。
(四)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研究出台我县涉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并负责代表县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国资部门负责。
(五)完善其他配套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研究出台改革其他配套工作办法,并做好税收、土地权属、房产调配处置等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具体工作部署
(一)改革方式
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我县各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要求,我县涉改事业单位共78家,截至目前,未完成事业单位改革任务45家,涉及牵头部门24家。为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开展,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明确的改革涉及单位及改革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1.县政府招待所: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2.盘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按照“撤一建一”原则,利用其机构规格组建县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3.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4.招商局: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以上4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县政府办
配合部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5.盘山县政府采购中心:上收后空余编制收回,机构撤销,剩余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配合部门: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6.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机构撤销,编制收回,职能划入县经信局。
7.盘锦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8.建筑设计室:机构撤销。
9.盘山县物业管理中心:机构撤销,编制收回,物业管理中心职能划入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更名为房产开发物业管理中心。
10.环境卫生管理站:组建集团,机构撤销,编制收回,职能划入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编人员分流。
11.市政管理站:组建集团,机构撤销,编制收回,职能划入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编人员分流。
12.自来水公司: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13.钻井队: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以上9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经信局等相关部门
14.盘山县种子公司: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资局等相关部门
15.农机服务队:机构撤销,编制收回。
牵头部门:县农机管理总站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16.勤工俭学办公室: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17.朝鲜族初级中学: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18.林场小学: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以上3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19.中心粮管所: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县粮食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0.畜牧科学研究所:机构撤销,编制收回。
21.畜牧技术推广站:机构撤销,编制收回,职能划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编人员分流。
22.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23.畜牧技术推广一分站: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以上4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根据省卫计委和省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进行调整。整建制并入妇幼保健站,编制性质不变,并入后妇幼保健站更名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空编收回。
牵头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5.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机构撤销,职能划入县供销联社。
牵头部门:县供销联社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6.水利建筑工程处: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27.电器设备厂: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以上2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8.科技市场: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县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9.剧场: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县文广体局
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0.河蟹公司: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牵头部门:县海洋与渔业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1.道桥一公司: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32.道桥二公司: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33.公路工程段:转制为企业,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以上3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县交通局
配合部门:县国资局、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4.金融办公室:整建制并入国有资产管理局,空编收回。
牵头部门:县国资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5.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关系由县政府所属调整为国土资源局所属。
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机构撤销,编制收回,人员分流,职能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7.盘山中飞航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38.陈家新型建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以上2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陈家镇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9.甜水盐化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甜水镇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40.盘锦市精细化工循环经济示范区:机构撤销,编制收回。
牵头部门:吴家镇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41.高升农副产品深加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高升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42.盘锦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管委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牵头部门:古城子镇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43.坝墙子镇大岗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44.盘锦化工及装备产业园区管委会:机构撤销,编制收回,在编人员分流。
以上2家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坝墙子镇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具体安排
1.第一阶段:摸底排查。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涉改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摸排台账及改革工作办法(改革办法需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供各改革牵头部门参照执行。(2017年12月1日前)
2.第二阶段:综合考量。各牵头部门根据改革方式和配套改革工作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分别制定本部门牵头负责改革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各分管领导确签字认,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给予批复。(2017年12月1日前)
3.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改革牵头部门按照本部门方案组织实施,全面做好涉改单位的人员安置、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机构编制调整、资产清查处置、财务审计、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工作。(2017年12月7日前)
4.第四阶段:总结成果。各完成改革任务的牵头部门,汇报改革成果,并提交书面申请(机构撤销、编制收回、转制为企业、单位合并等,申请需经各自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经县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给予批复。(2017年12月14日前)
5.第五阶段:材料保存。涉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材料收集保存工作,并统一装订,由提交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交由县档案局永久保存。(2017年12月15日前)
六、总体要求
(一)强化监督。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改革方案要求,负责对各单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及时了解改革工作动态,并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二)稳中求进。各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稳妥推进改革。
一是注意把握节奏和统筹协调,加强信访稳定工作,周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因政策原因无法收回编制、撤销机构的单位,编制部门要采取“冻结”等方式加强监管,同时采取“减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收回编制。
三是涉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盘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试行规定》文件精神,主动做好减编、调编登记工作。
四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基础较好、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争取提前完成改革任务。
(三)严明纪律。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各项规定。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格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严防以各种手段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材料上报
1.相关部门将台账及改革办法(草案)于2017年12月1日前上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以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各牵头部门改革工作方案报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2017年12月1日前上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以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各完成改革任务的牵头部门将改革工作总结及书面申请报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2017年12月11日前上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以备县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4.涉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将相关材料统一装订,由提交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2017年12月14日前上报县档案局永久保存。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联系人:李媛媛,联系电话:5515222,邮箱:psxdcs@163.com,地址:政府楼822室。
县档案局联系人:王宁,联系电话:3552267,邮箱:424008121@qq.com,地址:政府楼1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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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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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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