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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局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632
盘山县国资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暂行)的通知》(辽金[2009]68号)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局依照辽政发【2008】42号、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辽金办发【2012】9号文件第三条,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向县国资局上报申报材料,经县国资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市国资局备案。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注销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第五章监管变更终止和风险防范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向县国资局上报申报材料,经县国资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市国资局备案。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注销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代办点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文件第四条将小贷公司国资局申请代办点,由国资局审批并核发批复文件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等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辽金办【2008】11号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指引如下第二条开业申请要件里的第13、14条,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向县国资局上报申报材料,经县国资局审查。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审批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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