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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927
盘山县规划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1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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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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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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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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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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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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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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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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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权限内)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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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设工程档案利用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71号,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建发[2000]128号)
第九条第(三)项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是:(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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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地下管线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6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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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产品的保密技术处理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六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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