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23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盘锦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234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盘信办发〔2017〕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由县财政局牵头,对我县县域内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附件1.pdf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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