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民政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县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村级自然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制定全县老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各级政府老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县委、县政府及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盘山县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政策法规、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优抚股(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县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
(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负责全县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民间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县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承担全县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以下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六)区划地名股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承办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资料,对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适时进行地名普查或补查更新,地名数据库的维护。
(七)救灾救助股
拟订救灾工作和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的救灾工作和城县低保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县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民政局。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2,116.78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116.78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2,116.78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77.53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61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23.64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482.28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45.2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4.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99万元。
2.项目支出1,634.50万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抚恤、安置、其他优抚支出、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2,116.78万元,比上年增加983.1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16.78万元,比上年增加983.1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2,116.78万元,比上年增加983.1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其中:基本支出482.28万元,比上年增加136.62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增加;项目支出1,634.50万元,比上年增加,846.50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2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比2017年初预算增加20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52.99万元,比2017年增加5万元,增加0.09%,主要原因增加局机关职工车补支出。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民政局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与2017年持平。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盘山县民政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八)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未组织对2018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委托业务支出(项):反映财政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建设银行等机构代理业务发生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用于特定建设项目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支出。
32. 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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