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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卫生监督所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579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近百条法律、法规及执行卫生部第39号部长令中的《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行使卫生监督执法权限。

(二)承担全县公共场所卫生、放射诊疗卫生、学校卫生、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卫生及消毒产品、中医中药、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依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三)承担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四)承担县政府交办的三年服务提升监管工作。

(五)负责县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七)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八)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九)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事项。


机构设置:

盘山县卫生监督所设有11个机构:医疗卫生监督科、计划生育及妇幼卫生监督科、学校卫生监督科、环境卫生监督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职业病卫生监督科、信息科、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科、稽查科、财务科、办公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315.99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310.9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万元,罚没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315.99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75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56.37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19.87万元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300.9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89.2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8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91万元。

2.项目支出15万元,主要包括蓝盾系列专项行动和三年服务提升供给侧改革工作等业务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315.99万元,比上年增加113.0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住房保障支出、增加蓝盾系列专项行动和三年服务提升供给侧改革工作经费。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5.99万元,比上年增加113.0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住房保障支出、增加蓝盾系列专项行动和三年服务提升供给侧工作经费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315.99万元,比上年增加113.0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增加蓝盾系列专项行动经费、增加三年服务提升供给侧工作经费等。其中:基本支出300.99万元,比上年增加107.08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项目支出15万元,比上年增加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蓝盾系列专项行动、三年服务提升供给侧工作经费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比2017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主要是蓝盾系列专项行动、三年服务提升供给侧工作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卫生监督所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0.91万元,比2017年减少0.69万元,降低5.95%,主要原因是压缩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卫生监督所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与2017年持平。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盘山县卫生监督所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八)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所未组织对2018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委托业务支出(项):反映财政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建设银行等机构代理业务发生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用于特定建设项目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支出。

32. 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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