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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422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县级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的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汛情、火情和其他集会等第一时间进行消毒、防疫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负责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组织开展相关检测、评估、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配合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和落实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工作。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及辽宁省药品增补目录,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九)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一)组织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和关怀关爱活动,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落实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本地区人口基础信息统计上报和信息库管理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县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县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创建全国卫生城、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辽卫发〔2014〕68号)精神,推进县计生协“三定”工作,要解决好空编、占编问题,按照编制数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镇计生协机构建设,利用县、镇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之际,整合资源,争取70%以上有专人做计生协工作。

(十九)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盘山县卫计局内设个机构:办公室、计财股、爱卫会、人事股、医政股(医改办)、防疫股、基层卫生、妇幼科技股、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流动人口办公室、宣传股、安全办、药具站、教育信息办、党办、工会 。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卫计局。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2328.19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318.1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万元,罚没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2328.19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44.36万元,

2.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3.83万元

4.农林水事务支出0万元。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1347.2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27.7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7.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1.71万元。

2.项目支出980.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体检费、协会公益经费、基层村卫生室经费、免费技术服务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各项工作经费。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2328.19万元,比上年减少927.01万元,主要原因是县医院搬迁采购医疗设备按4:3:4比例付款已结清。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328.19万元,比上年减少927.01万元,主要原因是县医院搬迁采购医疗设备按4:3:4比例付款已结清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2328.19万元,比上年减少927.01万元,主要原因是县医院搬迁采购医疗设备按4:3:4比例付款已结清等。其中:基本支出1347.29万元,比上年减少45.21万元,主要原因是各防保站工资下沉到各乡镇;项目支出980.9万元,比上年减少881.8万元,主要原因是县医院搬迁采购医疗设备按4:3:4比例付款已结清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比2017年初预算少10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卫计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81.71万元,比2017年增加了162.11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纳入局机关及县医院单位部分取暖费。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卫计局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与2017年持平。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未组织对2018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委托业务支出(项):反映财政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建设银行等机构代理业务发生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用于特定建设项目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支出。

32. 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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