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大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职责:
(一)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十一)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二)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十五)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机构设置:
盘山县人大常委会内设综合办公室;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盘山县人大设有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山县人大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盘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400.72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00.7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400.72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3.54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33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28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15.57万元。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270.72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9.4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8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45万元。
2.项目支出130万元,主要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400.72万元,比上年减少100.4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其中:退休人员工资全部转到养老保险机构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400.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3.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3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57万元。比上年减少100.4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其中:退休人员工资全部转到养老保险机构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与2017年度预算持平。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人大常委会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9.45万元,比2017年增加15万元,增加48.78%,主要原因是人大志编写工作需要。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盘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共有车辆7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其中6辆车已经车改,未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公务用车只有1台!
(七)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人民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90万元,其中:人大会议支出8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0万元。
2018年度人民政府采购预算支出与2017年度人民政府采购预算支出相同,其中2017年度人大会议预算支出为90万。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未组织对2018年度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人大会议(项):反映各级人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等专门会议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2.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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