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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573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负责办理城市管理及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受理有关举报投诉;

(四)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专项或重大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活动;

(五)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临街门面的装饰、装修和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街道、公共场地临时占用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七)履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机构设置:

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9个机构:综合办公室、法规信访股、纪检宣传股、工会办公室、市容管理股、执法一中队、执法二中队、太平执法大队、县城直属大队。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775.89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773.8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2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775.89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96.38万元,

2.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31.80万元,

3.城管执法599.52万元,

4.住房公积金48.19万元。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763.8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04.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8.03万元。

2.项目支出12万元,主要包括城区综合执法经费等业务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775.89万元,比上年增加597.84万元,主要原因是分流人员增多。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73.89万元,比上年增加595.84万元,主要原因是分流人员增多,工作量加大等;非税罚没收入2万元,比上年减少6万元,主要原因是罚没收入减少。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775.89万元,比上年增加597.84万元,主要原因是工分流人员增多,工作量加大等。其中:基本支出763.89万元,比上年增加595.84万元,主要原因是分流人员增多,工作量加大;项目支出12万元,比上年减少6万元,主要原因是罚没收入减少。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比2017年初预算增加21.78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执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58.03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1.23万元,增加了71.04%。主要原因是分流人员增加,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执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支出0元,与2017年持平。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盘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有车辆17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八)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未组织对2018年度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城管执法(项):反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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