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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676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质量综合管理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3、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5、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负责商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刑事犯罪司法衔接工作。

7、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和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8、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9、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10、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11、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12、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管标准和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3、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14、承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发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评价、综合协调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分析、预测工作;负责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及示范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16个机构,一个直属机构,11个基层派驻机构和3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财务股、行政审批股、法制股、食品应急协调股、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食品餐饮监管股、药品器械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股;直属机构稽查大队;派驻机构沙岭所、古城子所、坝墙子所、吴家所、新城所、太平所、陈家所、高升所、得胜所、胡家所、甜水所;事业单位盘山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服务中心、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盘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1493.16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433.1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6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1493.1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87.62万元,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1.34万元,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9.38万元,

(4). 住房保障支出74.82万元。

2、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1288.16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91.9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1.2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4.96万元。

(2).项目支出205万元,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专项、执法办案专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1493.16万元,比上年增加140.1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33.16万元,比上年增加155.1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和工商行政管理专项、执法办案专项、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用支出增加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1493.16万元,比上年增加140.1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工商行政管理专项、执法办案专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中:基本支出1288.16万元,比上年增加105.1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项目支出205万元,比上年增加35万元,工商行政管理专项、执法办案专项、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用支出增加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5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与2017年初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64.96万元,比2017年增加68万元,增加70%,主要原因是行政人员交通费补贴费用。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有车辆2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八)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未组织对2018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工商行政管理专项(项):反映工商行政部门从事专项业务方面的支出。包括各类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商标注册和评审,各类公告、广告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等业务工作支出及相关证、照、表格的印制等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执法办案专项(项):反映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打击走私贩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直销管理、反对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合同欺诈等专项工作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项):反映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理“12315”案件,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建立“12315”投诉中心,举办“12315”宣传教育活动等专项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2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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