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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607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各项试点、实验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县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审核、申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县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全县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县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区域协调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县域经济转型、沿海经济开发开放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富庶盘山建设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和县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县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县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全县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及煤制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二)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及办法。

(十三)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全县项目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组织申报省市重点项目;负责全县项目征集、储备、滚动和入库管理。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改革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拟订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十六)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县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组织开展价格调节工作。

(十七)组织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县价格认证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预审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内设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股(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股(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业服务业股、农村经济股、社会财金信用股、政策法规股、价费管理股、价格监督检查股9个股室。

设置六个事业单位:盘山县项目建设办公室、盘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盘山县能源办公室、盘山县农业区划办公室、盘山县信用中心、盘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209.90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09.9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209.90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8.50万元,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77万元。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1万元

4. 住房保障支出11.22万元。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196.40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4.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61万元。

2.项目支出13.50万元,主要包括项目包装、项目审核及项目前期经费等业务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209.90万元,比上年增加10.55万元,增加5.3%,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增加。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9.90万元,比上年增加10.55万元,增加5.3%,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增加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209.90万元,比上年增加10.55万元,增加5.3%,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增加等。其中:基本支出196.40万元,比上年增加2.05万元,增加1%,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增加;项目支出13.50万元,比上年增加8.5万元,增加170%,主要原因是增加更多项目包装、项目前期经费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比2017年初预算少0.28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发改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1.61万元,比2017年增加2.81万元,增35%,主要原因是人员养老保险费支出同时工作人员增加,。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发改局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资产总额360.7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61.76万元,固定资产98.97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房屋面积1025平方米,价值80万元;共有车辆0辆。其他固定资产18.97万元。

(八)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未组织对2018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委托业务支出(项):反映财政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建设银行等机构代理业务发生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用于特定建设项目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支出。

32. 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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