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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气象局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416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主要职责:

盘山县气象局主要职责:天气预报、农业气象、人工增雨、气候资料服务、电视天气预报制作、防雷服务。

盘山县气象局机构设置:办公室、防雷技术中心、气象台、服务中心、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气象局盘山县气象局。

三、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总计147.82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47.8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支出预算总计147.82万元。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

1.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130.29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8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6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4.79万元。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

1.基本支出111.82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9.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7万元。

2.项目支出36万元,主要包括气象防灾减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防雷检测及监管等业务支出。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总计147.82万元,比上年增加56.9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保障支出纳入预算、增加防雷检测及监管业务等。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7.82万元,比上年增加56.9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社会保障缴费纳入预算、增加防雷检测及监管业务等。

2018年支出预算总计147.82万元,比上年增加56.9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保障支出纳入预算、增加防雷检测及监管业务等。其中:基本支出109.12万元,比上年增加40.9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保障支出纳入预算;项目支出36万元,比上年增加1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防雷检测及监管业务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比2017年初预算增加0.3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增加公务接待任务。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盘山县气象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7万元,与2017持平。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盘山县气象局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与2017持平。

(七)盘山县气象局资产总额127.7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79.93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2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用车1辆),价值18.98万元;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60.94万元。

(八)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绩效情况说明: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未组织对2018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 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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