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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4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山县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784

盘县政办发〔2017〕2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盘锦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盘人口发〔20115号)文件精神和市卫生计生工作的要求,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现将盘山县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了《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中,农垦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审核、发放由农工所属农场有限公司的所在地镇(街道)政府组织完成,所需资金由镇级财政负责筹集;县林场农工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审核、发放由县林场组织完成,所需资金由县林场负责筹集;县关停并转企业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审核、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完成,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三、户籍在我县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中,未享受到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奖励政策的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补费的审核、发放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组织完成,所需资金由镇级财政负责筹集。

四、审核要件一般包括: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201611日前退休未享受到退休补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从20161月起按每月10元标准发给退休补助费,之前未享受的不予补发。20161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退休当月起,按每月10元标准发给退休补助费。退休补助费实行年底一次性发放。

已经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履行义务,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1811日起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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