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7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 盘山县农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 投资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7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盘山县农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关于加强盘山县农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
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盘山县农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和《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由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及县国资局委托有关单位监管的县农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农事需求和技术改造等;
2.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3.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4.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二、基本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各方职责
(一)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包括县国资局、受委托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2.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3.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4.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5.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二)企业职责。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意见的规定。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2)投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管理;
(4)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5)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6)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7)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8)责任追究制度。
2.企业每年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统一报送县政府审定。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书面报送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统一报送县政府审定。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等内容。
3.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汇总编制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监管部门。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3)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4.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投资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
5.企业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所出资企业对下属子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投资审核与备案
1.已纳入并经县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在投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2.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以及与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和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投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后报县国资局或受委托监管部门初审,再报县政府批准。
3.企业将完整的投资项目审核或备案申请资料报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其所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初审通过的,转报县政府批准,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直接予以备案。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4.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时,应提交项目审核请示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表,随附投资决策机构决议、所出资企业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
五、监督与问责
1.所出资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将后评价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2.监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企业要认真规范落实投资项目“三重一大”决策签字背书制度,并对投资决策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制度。对企业不按规定违反投资决策程序的、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对应报告的项目隐瞒不报等行为,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报请县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禁止企业违规从事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投机性期货交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强化企业投资能力管控,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对域外和境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同行业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应给予重视并积极吸纳。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严格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要确保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董事在投资决策发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企业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对投资额或资金来源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股权比例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审核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七、其他事宜
1.本意见所称投资决策机构,是指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委员会等依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有权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的机构。
2.本意见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县国资局或企业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3.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备案时,应由所出资企业汇总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项目,一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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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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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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