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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16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次数:121

 

盘县政办发〔201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盘山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盘山县县、镇(街道)两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要求,经县政府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2.县级河长制责任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级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县河长办对考核工作负总责;县级河长对镇(街道)级河长和县直责任单位工作综合评定;县直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考核工作;县河长办负责河长制综合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河长办部署的重点任务。县委、县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一河一策”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批示、指示。考核指标包括重要指标、重点任务和重要工作。

四、考核分工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方案制定、考核结果统计汇总及公布;负责对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的考核。

县直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负责考核工作。

    五、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县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各考核主体对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结合年终自查自评、述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评定。年终考核实行100 分制,其中:

对各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考核:客观打分占60分,综合评定占10分,自查自评占15分,述职评议占15分;

对县直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客观打分占60分,综合评定占20分,自查自评报告占20分;

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对于出现重大涉水安全或水污染责任事故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考核得分=量化得分+自评得分+评议得分+加分+减分

加分包括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表彰、表扬;受到省委、省政府、省河长办及有关部门表彰、表扬;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河长办及有关部门表彰、表扬;受到县委、县政府、县河长办及有关部门表彰、表扬。创新工作以国家或部委文件形式在全国推广的、以省或省河长办文件形式在全省推广的、以市或市河长办文件形式在全市推广的、以县或县河长办文件形式在全县推广的。加分最高为20分。

减分包括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省委、省政府、省河长办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河长办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县委、县政府、县河长办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漏报、虚报、瞒报指标或弄虚作假的。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县总河长审定后,由县河长办对外公布。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抄送纪检、组织、人事、考核等有关部门备案,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河长制激励和问责的依据;考核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由县级总河长约谈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直责任单位,由县级总河长约谈县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被评为优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对的奖励。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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