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县卫计局指令举报公共场所室内有人吸烟
2018年2月13日下午接到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令,盘锦阳光格林酒店有限公司在公共场所室内有人抽烟。盘山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立即到达现场未发现有人在该场所室内抽烟。监督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督内容: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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