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3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政府类工程决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县政府类投资项目(含融资和向上争取资金的政府类包装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类投资项目决策、组织和实施程序,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所有政府类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县本级财力的项目;对上争取资金需县本级财力配套的项目;国资国企、园区投资的所有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需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报请常务会审议的政府类投资项目要明确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资金来源、拨款方式、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等。
二、未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县投资代办中心不予审批和代办,尤其在项目立项方面,县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把关。所有政府类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坚决杜绝先开工后补手续的情况发生。
三、政府类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跟踪审计,报审工作责任主体为委托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管理单位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若出现未及时报审导致工程未按时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政府类包装项目(融资和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由分管副县长或园区主任负责,但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五、政府类包装项目(融资和向上争取资金项目),要规范两个纪要,即包装申请要形成会议纪要,实施前也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由县政府办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半年对政府类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履行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县政府。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七、各镇(街道)在本区域内,自行实施的政府类投资项目,严格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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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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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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