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4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40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盘山县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区县体制改革激发区县活力的若干意见》,全面深化行政审批服务制度改革,确保重大审批事项审批与监管的无缝对接,审批后监管部门立即介入监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成立盘山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盘县编发〔2016〕47号)、《盘山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盘县政办发〔2017〕4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审批事项
重大审批事项为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项目。
二、协调原则
(一)坚持审管分离原则。县行政审批局承担行政审批的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事项原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承担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
(二)坚持审管无缝对接原则。按照《盘山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县行政审批局及时将审批事项信息传送给监管部门,审批事项信息内容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推送。
三、传送方式
坚持重大审批事项受理、审批两次送达原则,对于重大审批事项,县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后、审批后两次以电子文档和纸质公函两种形式传送给监管部门。
(一)电子信箱方式
县行政审批局对重大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后,每天将审批事项信息及时传送到监管部门的电子信箱里。
(二)手机微信方式
县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共同建立手机微信群,每天将审批事项信息以微信的形式传送给监管部门有关人员。
(三)纸质公函方式
对于重大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后,县行政审批局在24时内以纸质公函的形式送达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签收并开展监管工作。
(四)审批系统方式
在政务服务网正式使用后,审批系统将自动将审批信息传送到政务服务网,各监管部门随时关注,实施监管职能。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建立审批事项传送和接收制度
县行政审批局制定审批事项信息传送制度,监管部门制定审批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县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要指定负责传送、接收审批事项信息的主管领导和信息接收员,信息接收员负责每天的电子信箱传送接收信息并确认反馈已收悉,同时主管领导和信息接收员要加入盘山县政务事项审批信息共享群,随时查看传送接收信息。
(二)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履职尽责到位
1.县行政审批局对移交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组织、协调现场勘验、履行审批手续、批文的发放等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县政府督查室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审批和监管流程;加强对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强化问责,促进履职到位。
3.县直各职能部门根据县行政审批局告知的事项许可结果,按规定履行该事项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部法律责任。
4.县直部门对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结果持有异议,或县行政审批局对县直部门监管过程中提出的调整或取消审批结果持有异议时,双方应及时书面向对方提出,并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提出异议方报县政府裁定,以界定双方应履行的责任。
5.县直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问题,有权吊销行政许可,做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处罚决定时,须以正式公文形式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对注销、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样须以正式公文形式及时向县直部门告知,如县直部门和行政审批局未能及时发函相互告知,县直部门和县行政审批局收函后未能及时正确做出许可事项调整,县行政审批局和县直部门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行政审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许可可以行使注销、撤销权力。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经各方协调后可以做出适当修改。
|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