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8〕4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创业大厦新进驻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208


盘县政办发〔2018〕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创业大厦新进驻企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盘山县创业大厦新进驻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现就盘山县创业大厦新进驻企业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新进驻企业的经营范围需属于创业大厦扶持发展行业范畴,必须执行创业大厦相关规定并签订三年合同。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县中小企业中心和物业公司可根据合同和创业大厦相关管理规定,随时解除合同并清退不履约的企业。

2、对新进驻企业第一年免房租费,但企业当年必须形成一定税收,即租用房间每平方米实现税收进入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不得低于307元,方可抵顶能源费、物业费。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用房间每平方米实现税收进入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不得低于672元,方可抵顶房租费、能源费、物业费。否则,不但要补齐费用,还要按违约处理予以清退。   

3、对央企和其他国有企业总部经济进驻大厦的,减免第一年的房租费、能源费、物业费。

4、新进驻(不含镇街引进)企业如果企业当年税收超过500万元,县政府将拿出该企业实现税收进入县级财政收入一半的资金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如果税收贡献突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特殊奖励。

5、各镇(街道)引进总部经济的企业进驻创业大厦,按镇域企业处理。由县中小企业中心减免房租费、物业费、能源费,由县财政部门从企业进驻当年形成税收进入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部划转引进镇街财政。当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由各镇(街道)按政策兑现扶持企业发展基金。

6、每年年底,由县经信部门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对企业和创业大厦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核算,兑现相关政策。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