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4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规范政府类工程各项手续办理程序 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规范政府类工程各项手续办理程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盘山县规范政府类工程各项手续
办理程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盘山县政府类投资工程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类投资工程的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类投资工程包括以下四项:
(一)使用县本级财力的项目;
(二)对上争取资金需县本级财力配套的项目;
(三)县级国资国企、园区投资需县级财力支付的所有项目;
(四)包装类项目,包括融资和向上争取资金项目。
第二条 政府类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资金来源、拨款方式、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
第三条 所有政府类工程,有委托管理单位的,以委托管理单位为主体,依法进行项目立项、招投标、审计申报等相关工作。没有委托管理单位的,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依法进行项目立项、招投标、审计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一)项目在立项前期,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明确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金来源。
(二)所有政府类工程,必须通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重大投资项目需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未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县投资代办中心不予审批和代办。
(三)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内要明确会议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控制额度、建设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等主要内容。
(四)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审查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报批材料报县行政审批局后,方可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一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如需变更,投资规模变更超出10%的,必须重新通过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六)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相关法律或法定程序确定设计及监理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和工程概算。
(七)包装类项目(融资和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由分管副县长或园区主任负责,要形成相关会议纪要,但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方可实施。如争取资金未成功,项目终止,项目包装单位第一时间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交项目撤销申请,并将项目所有批复原件送回。如争取资金成功,及时补办和更换项目相关手续,不得拖延及误报。
第三章 招投标
(一)设计、施工
政府类投资工程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在开工前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坚决杜绝先开工后补手续的情况发生。
(二)勘察、监理
所有政府类工程,勘察和监理可以由政府采购的中标单位实施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标单位实施;投资额度超过限制的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已实施的政府类工程,地勘和监理未签订合同和未拨款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的标准执行相关费用。
第四章 审 计
(一)报审责任主体为委托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管理单位的,报送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若出现未及时报审导致工程未按时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县审计局根据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申请,委托造价机构根据甲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审图后),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三)施工之前由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审计局进行申报跟踪审计,县审计局委托造价机构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同时,县审计局对现场监理进行监管。
(四)项目竣工后,由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审计局提交结算审核申请,由县审计局委托造价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五)县审计局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及规模合理确定审计时间节点,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拨 款
(一)拨款条件
1、所有政府类工程,必须有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决策依据,并签订合法合同。
2、所有政府类工程,在工程结束并完成审计后,由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县审计局委托造价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向拨款部门进行申请。
(二)拨款程序
1、拨款部门在拨付项目资金前,要对拨款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拨付。
2、拨款过程中,依据县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情况拨付相应资金。其中,属于县财政资金拨款的,必须在项目竣工后,并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原则上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拨付。由其它资金来源拨付的,有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纪要的,按会议纪要执行;没有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纪要的,按合同约定拨付,但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通过分管副县长以办公会方式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所有政府类工程立项、招标、审计、拨款等程序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进行依法追责。
各镇(街道)、各园区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