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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4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3 浏览次数:127


盘县政办发〔2018〕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

 

盘山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办法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条,界定了适用范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取标准、对未批先建项目处理办法、明确监督、执法、巡查责任、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责任、监督管理措施和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等。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费标准。建设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工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他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工程造价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年应发工资总额的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导致上访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

二、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持《盘山县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书》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出具预存保障金凭证并未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书面确认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明确未批先建项目巡察责任,加大未批先建项目巡查力度。各园区、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建设项目),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落实巡查职责,每月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上报和反馈巡查结果。并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汇报情况。

四、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分片开展网格化巡查,检查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处罚力度。对未批先建项目和下达限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的,一经发现,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会同公安、住建、国土、规划和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厉处罚,相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停工和行政处罚处理。对未批先建项目监督不到位、发现不及时和对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行为处理不力的园区、镇(街道)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由县政府严肃问责、追责,并将案件线索交监察委调查。

六、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每月向县政府汇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情况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将结果在全县予以通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印发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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