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5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规范国有农垦公司农用土地生产经营 管理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54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关于规范国有农垦公司农用土地生产经营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
盘山县关于规范国有农垦公司
农用土地生产经营管理意见
按照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盘委改发〔2017〕3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农垦土地经营管理,使国有农垦公司农用地使用权和生产经营管理协调统一,农用地生产经营管理更科学,防止镇(街道)与农垦公司土地管理失调,经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征求各农垦公司意见和集团经理会议研究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同意申请明确太平、胡家等五家农垦有限公司所属农用地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五家子公司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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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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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印发 |
管理范围包括:耕地管护、农业项目争取与实施、农业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田水利设施和县水利局分级管护、农田排涝、抗旱等。县水利局驻各镇(街道)水利站和各镇(街道)的农业中心有义务为各农垦公司提供相关方面的农业服务与指导工作,并加强国有农垦土地上项目建设的沟通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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