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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4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太平街道拥军村土壤修复示范项目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5 浏览次数:210


盘县政办发〔2018〕49号


太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实施盘山县太平街道拥军村土壤修复示范项目工程,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实施背景及建设内容

1、项目实施背景。盘山县太平街道是优质水稻种植区和河蟹养殖区,拥军村及周边地区位于辽河油田集中作业区,由于石油开采历史较久,稻田-蟹田-油田交织分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土壤石油污染。因此需实施本项目以消除石油污染土壤的长期环境风险隐患,并为盘山县及盘锦市油田区的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提供综合示范,建立油田区农田土壤修复及风险管控的技术模式。

2、项目内容。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2亿元,其中国家专项资金0.55亿元,地方政府自筹0.65亿元。目前,国家专项资金已经拨付到市级财政。项目修复范围在丹锡高速与双绕总干渠交汇的西南侧,南侧至曙15支路,西侧至曙4H107井场西侧灌渠,农田修复面积约2000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污染:高浓度重度污染地块、井场及周边中低浓度污染农田、轻度污染农田。其中,中重度污染土壤采取异位修复,轻度污染土壤采取原位修复,经修复后,土壤含油量分别达到500mg/kg、500mg/kg、200mg/kg。

根据前期污染调查情况,基于工程所在区域农田的地形和灌渠走向,将修复区域分成4个区块。具体工程量及预算如下:

区块一修复农田面积约240亩。其中含高浓度重度污染地块1处,面积2250平;清除土壤量约6000m3,修复后回填土壤量约6000m3。井场周边中低浓度轻度污染土壤4处,面积3680m2,修复土壤量约1840m3。原位修复农田240亩。预计投资约2720万元。

区块二修复农田面积约530亩。另外含高浓度重度污染地块1处,面积1200平;清除土壤量约1600 m3,修复后回填土壤量约1600 m3。井场周边中低浓度轻度污染土壤4处,面积9300平,修复土壤量约4650m3。原位修复农田530亩。预计投资约2570万元。

区块三修复农田面积约630亩,其中含高浓度污染地块1处,面积600平;清除土壤量约1200 m3,修复后回填土壤量约1200 m3。井场周边中低浓度轻度污染土壤4处,面积8600平,修复土壤量约4300m3。原位修复农田630亩。预计投资约2710万元。

区块四修复农田面积约600亩,其中含高浓度污染地块2处(曙46015井油泥坑和曙15支路南泥浆坑),面积分别为1000平和600平;清除泥浆量约3000 m3,修复后回填土壤量约3000 m3(泥浆处理后土方约为2000 m3,外购种植土为1000 m3)井场周边中低浓度轻度污染土壤3处,面积1800平,修复土壤量约10600m3。原位修复农田600亩。预计投资约2800万元。

预计工程总费用约为10800万元。

二、项目实施情况

2016年7月,委托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地块进行现场勘测分析先后完成了《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及周边污染土壤修复示范项目建议书》及《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及周边污染土壤修复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16年8月,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修订完善了《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及周边污染土壤修复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盘山县发改局分别于2016年4月、2016年8月对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项目竣工时间为2018年底。

项目实施单位为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已完成。即将申请资金,实施项目。前期已申请资金280万元,用以开展项目技术方案与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三、项目实施进度

1、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估2017年3月—2017年6月):

对重点污染区域进行加密布点、采样及分析,包括:土壤及地下水的采样方案制定、样品采集及石油烃浓度测定,通过测定结果确定污染边界、范围和土方量,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污染程度及土方量形成治理方案。

2、工程及土建工程建设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0月):

主要完成项目招标、监理等招标、初步设计、设备采购、土壤开挖和清运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工作。

3、污染土壤修复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12月):

2017年,开展高浓度污染土壤施工设计及修复,之后陆续开展中低浓度土壤的生物修复、农田土壤的农艺调控等工作,跟踪监测并进行验收。

 

附件:2018年盘山县政府基础设施工程汇总表.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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