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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2 浏览次数:56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要求,县河长办编制了《盘山县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盘山县河长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试行)》、《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和《盘山县河长制验收及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盘山县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2、盘山县河长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试行)

      3、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4、盘山县河长制验收及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盘山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盘山县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会议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制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会议。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县本级河长制会议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总河长会议

第四条  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县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县河流(包括河流、水库、灌渠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按程序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六条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副总河长及河长,镇(街道)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县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办主任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第八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县河长办综合协调督导,镇(街道)级总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及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三章  河长会议

第九条  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责任区域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河长会议按程序由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  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责任区内的镇(街道)级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由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河长的联系单位协调督导,由责任区内镇(街道)级河长,县直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四章  部门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落实县直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部门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办或县直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分管副县长确定,由县直责任单位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副县长,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县直责任单位组织落实。

第五章  河长办会议

第十九条  县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工作成果;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河长办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县河长办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河长办副主任、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镇(街道)各相关负责人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河长办综合协调督导,由镇(街道)级河长制负责人和县直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河长办要及时向县直责任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察,就落实会议情况及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2

盘山县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河长制信息上传下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二章  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第三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县河长办负责,县直责任单位配合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等功能。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报送

第四条  信息收集工作由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有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省、市、县的经验、做法;省、市、河长制实施情况、成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调整情况等。

镇(街道)和县直责任单位及时整理上报河长制工作信息,并确保表述清晰、准确无误。

第五条  河长办负责信息的审核、整理、选取、编辑、汇总和上报工作。上报省级重要信息,由委、政府办公室审定;报送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信息由河长办主任审定。

第六条 建立河长制旬报、月报制度。

1.旬报制度。贯彻落实省河长办的旬报制度,每月8日、18日、28日由县河长办填报,河长办主任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

2.月报制度(各部门和镇街级政府)。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直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主要工作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河长办。

    第七条  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信息报送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八条  河长办将及时向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信息通报主要内容有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河长制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信息通报应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信息通报包括表彰通报、批评通报和情况通报,河长办整理汇总后,报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

十一  镇(街道)和县直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通报的内容,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至河长办。河长办负责督导、推进整改工作,并汇总上报至委、政府。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县河流基本信息(包括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各镇(街道)、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含通知、方案、政策、各种报表等),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由河长办负责,通过政务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河长制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网站的信息由镇(街道)上报,河长办负责汇总、编辑、初审后,报委、政府办审核后发布;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由河长办负责汇总、编辑、审核和发布;河长制微信群等交流平台信息由各镇(街道)及县直责任单位发布,河长办应加强对信息交流群的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以及河流治理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河长办负责,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及设置河长制公示牌等方式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

1.公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重要信息应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公告河长名单。河长名单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采取下管一级的方式进行,即县河长办负责公告县、乡两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更新。

3.设立河长公示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辖河流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示牌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道名称,各级河长姓名、职务,管护起点、终点,联络员单位,河长职责,整治目标,监督电话,河流示意图,公示牌编号等信息。公示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县域境内公示牌的内容、格式、样式应相对统一,以保证公示的规范性、严肃性。

十七  各级政府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河长公示牌的设立,此后每年年底前要通过政府门户网或主流媒体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3

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全面、及时掌握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镇(街道),村(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督办。包括委、政府督察,河长办督察和部门督察。

第三条  委、政府负责对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直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河长办负责对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和直责任单位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直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第四条  督察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1.河长制“四个到位”落实情况:工作和实施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2.水污染防治行动和水环境治理情况: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控源截污措施实施情况等。

3.河湖水面积控制情况:河道蓝线专项规划实施情况、河湖水面积增减情况等。

4.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堤防维修养护情况、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情况等。

5.水生态修复情况:水生态建设情况、河道垃圾清理情况、河道日常管理养护情况等。

6.执法监管情况:日常巡护和涉水违法违规执法等情况。

7.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办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的推进实施情况;中央、省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委、政府督察室、县直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第六条  督察督办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开展相关工作问询,实地检查,影像、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单位整理汇总相关资料,梳理问题并形成督察督办报告。督察督办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第七条  督察督办结果采取“一镇(街道)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并向被督察督办的单位下达督察督办意见书。委、政府督察室和县直责任单位下达的督察督办意见书同时抄送河长办。

被督察督办的单位应按照督察督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和河长办报送整改报告。河长办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第八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4

盘山县河长制验收及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切实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级河长办依据本制度对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和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验收、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二章 验收

第三条   河长办在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各镇(街道)河长制验收工作。 

第四条  河长制验收主要内容:

1.河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段)长的设立及落实等。

2. 河长制涉及的河流治理保护体制机制的运行情况。河流分级管理的建立和执行(含河长信息公告公示)河长制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及专项行动的开展;其他河长制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镇(街道)级河长开展自查自验工作,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县河长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自验报告、河长制工作总结、证明材料等。

2.县河长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综合评估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载明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3.被验收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六条   验收实行10分制,验收结果计入当年考核成绩。

第七条   每年1015日前,县级河长办完成对所辖乡镇(街道)的验收工作;1020日前,镇(街道)级自考自评报告上报县河长办;111日前,县河长办组织完成对镇(街道)河长制的验收。

第三章    

第八条  河长办对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直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直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考核。

第九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本年度河长制重点工作;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县河长办交办(批示)的事项;督查事项的落实、整改、完成情况;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的创新、特色工作等。

第十条  县直责任单位依据《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并将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县河长办。

第十一条  县河长办依据县直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标准,汇总形成年度河长制考核方案,报县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十二条  考核可以采取客观打分、综合评定、自查自评、述职评议等方式进行。

1.客观打分:在日常工作中采集到的信息、数据汇总、分析,河长投诉热线等举报投诉问题处理,河道巡查管护,执法监管,第三方测评结果,河长制年度验收结果等。

2.综合评定:县级河长对各镇(街道)级河长和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3.自查自评:各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评。

4.述职评议:各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撰写述职报告,报县级总河长和县河长办评议。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实行100 分制,另设置附加分20 分。

第十四条  县直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12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河长办,县河长办汇总后,报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河长制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经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励和问责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由县总河长约谈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县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河长约谈镇(街道)级河长。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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