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要求,县河长办编制了《盘山县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盘山县河长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试行)》、《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和《盘山县河长制验收及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盘山县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2、盘山县河长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试行)
3、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4、盘山县河长制验收及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盘山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盘山县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会议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制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会议。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县本级河长制会议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总河长会议
第四条 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县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县河流(包括河流、水库、灌渠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按程序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六条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副总河长及河长,镇(街道)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县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办主任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第八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县河长办综合协调督导,镇(街道)级总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及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三章 河长会议
第九条 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责任区域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河长会议按程序由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 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责任区内的镇(街道)级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由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河长的联系单位协调督导,由责任区内镇(街道)级河长,县直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四章 部门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落实县直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部门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办或县直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分管副县长确定,由县直责任单位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副县长,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县直责任单位组织落实。
第五章 河长办会议
第十九条 县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工作成果;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河长办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县河长办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河长办副主任、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镇(街道)各相关负责人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河长办综合协调督导,由镇(街道)级河长制负责人和县直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河长办要及时向县直责任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察,就落实会议情况及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2
盘山县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河长制信息上传下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二章 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第三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县河长办负责,县直责任单位配合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等功能。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报送
第四条 信息收集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有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省、市、县的经验、做法;省、市、县河长制实施情况、成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调整情况等。
镇(街道)和县直责任单位及时整理上报河长制工作信息,并确保表述清晰、准确无误。
第五条 县河长办负责信息的审核、整理、选取、编辑、汇总和上报工作。上报省级重要信息,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定;报送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信息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
第六条 建立河长制旬报、月报制度。
1.旬报制度。贯彻落实省河长办的旬报制度,每月8日、18日、28日由县河长办填报,河长办主任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
2.月报制度(各部门和镇街级政府)。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直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主要工作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河长办。
第七条 县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信息报送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八条 县河长办将及时向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信息通报主要内容有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县河长制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信息通报应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信息通报包括表彰通报、批评通报和情况通报,县河长办整理汇总后,报县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
第十一条 镇(街道)和县直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通报的内容,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至县河长办。县河长办负责督导、推进整改工作,并汇总上报至县委、县政府。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县河流基本信息(包括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各镇(街道)、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含通知、方案、政策、各种报表等),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由县河长办负责,通过政务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河长制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网站的信息由镇(街道)上报,县河长办负责汇总、编辑、初审后,报县委、县政府办审核后发布;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由县河长办负责汇总、编辑、审核和发布;河长制微信群等交流平台信息由各镇(街道)及县直责任单位发布,县河长办应加强对信息交流群的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以及河流治理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及设置河长制公示牌等方式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
1.公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重要信息应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公告河长名单。河长名单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采取下管一级的方式进行,即县河长办负责公告县、乡两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更新。
3.设立河长公示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辖河流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示牌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道名称,各级河长姓名、职务,管护起点、终点,联络员单位,河长职责,整治目标,监督电话,河流示意图,公示牌编号等信息。公示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县域境内公示牌的内容、格式、样式应相对统一,以保证公示的规范性、严肃性。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河长公示牌的设立,此后每年年底前要通过政府门户网或主流媒体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3
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全面、及时掌握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镇(街道),村(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督办。包括县委、县政府督察,县河长办督察和部门督察。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负责对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县河长办负责对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和县直责任单位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县直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第四条 督察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1.河长制“四个到位”落实情况:工作和实施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2.水污染防治行动和水环境治理情况: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控源截污措施实施情况等。
3.河湖水面积控制情况:河道蓝线专项规划实施情况、河湖水面积增减情况等。
4.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堤防维修养护情况、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情况等。
5.水生态修复情况:水生态建设情况、河道垃圾清理情况、河道日常管理养护情况等。
6.执法监管情况:日常巡护和涉水违法违规执法等情况。
7.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县河长办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的推进实施情况;中央、省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县直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第六条 督察督办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开展相关工作问询,实地检查,影像、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单位整理汇总相关资料,梳理问题并形成督察督办报告。督察督办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第七条 督察督办结果采取“一镇(街道)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并向被督察督办的单位下达督察督办意见书。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和县直责任单位下达的督察督办意见书同时抄送县河长办。
被督察督办的单位应按照督察督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和县河长办报送整改报告。县河长办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第八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4
盘山县河长制验收及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切实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级河长办依据本制度对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和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验收、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二章 验收
第三条 县河长办在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各镇(街道)河长制验收工作。
第四条 河长制验收主要内容:
1.河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段)长的设立及落实等。
2. 河长制涉及的河流治理保护体制机制的运行情况。河流分级管理的建立和执行(含河长信息公告公示)河长制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及专项行动的开展;其他河长制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镇(街道)级河长开展自查自验工作,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县河长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自验报告、河长制工作总结、证明材料等。
2.县河长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综合评估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载明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3.被验收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六条 验收实行10分制,验收结果计入当年考核成绩。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前,县级河长办完成对所辖乡镇(街道)的验收工作;10月20日前,镇(街道)级自考自评报告上报县河长办;11月1日前,县河长办组织完成对镇(街道)河长制的验收。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县河长办对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县直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考核。
第九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本年度河长制重点工作;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县河长办交办(批示)的事项;督查事项的落实、整改、完成情况;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的创新、特色工作等。
第十条 县直责任单位依据《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并将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县河长办。
第十一条 县河长办依据县直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标准,汇总形成年度河长制考核方案,报县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十二条 考核可以采取客观打分、综合评定、自查自评、述职评议等方式进行。
1.客观打分:在日常工作中采集到的信息、数据汇总、分析,河长投诉热线等举报投诉问题处理,河道巡查管护,执法监管,第三方测评结果,河长制年度验收结果等。
2.综合评定:县级河长对各镇(街道)级河长和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3.自查自评:各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评。
4.述职评议:各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撰写述职报告,报县级总河长和县河长办评议。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实行100 分制,另设置附加分20 分。
第十四条 县直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河长办,县河长办汇总后,报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河长制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经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励和问责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由县总河长约谈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县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河长约谈镇(街道)级河长。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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