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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胡家镇盘锦农绿源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行政处罚案件说明

发布时间:2018-04-05 浏览次数:434

2018年3月7日盘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胡家农资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盘山县胡家镇盘锦市农绿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仓库内发现存有劣质烟剂“灰霉灵6箱X25袋X8包X50g登记证号:PD20094034;百菌清1箱X20袋X8包X400g登记证号:PD20094711;百菌净5箱X25袋X8包50g登记证号:PD2006-0039”。共计:12箱烟剂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烟剂产品在 “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没有查到该烟剂合法登记注册信息,属无效登记证,也就是说该烟剂农药涉嫌未取得登记证进行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2018年3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现场照片三张,进货小票证明当事人所储存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探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储存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以上四项主要证据由该当事人(公司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综上所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效成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烟剂农药;2、并处罚款计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账户:盘山县财政局非收入账户,账号:0687XXXXXXXXXX44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或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山县农业局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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