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6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及 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属地监管单位的通报
盘县政办发〔2018〕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对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单位通报如下:
一、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的处理决定
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如实记录在案;未在企业停车场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警示标志,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按上限处罚,给予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企业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1、赵会民,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赵会民处上一年年收入30%,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玲,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县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张玲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对行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1、官勇,县交通局副局长、县运管所负责人。对于网格中心存在的工作职责不清、管理混乱问题未及时发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官勇通报批评。
2、赵维超,县劳动就业局书记、局长,原县运管所所长。在县运管所工作期间,对网格中心工作职责、制度管理不完善,决定给予赵维超通报批评。
3、潘桥,县运管所副所长。对网格中心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修正网格中心制度、岗位、职责缺失等问题,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潘桥通报批评。
4、张琳,县运管所网格中心主任。未履行督促网格员检查停车场的职责,决定给予张琳通报批评。
5、姚玉贵,县运管所网格中心副主任。未认真履职,未提醒网格员对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进行检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决定给予姚玉贵行政警告处分。
6、李世权,县运管所网格中心网格员。未认真履职,从未检查过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未检查出企业职工培训试卷造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决定给予李世权行政警告处分。
7、马成伟,县运管所网格中心网格员。未认真履职,从未检查过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未检查出企业职工培训试卷造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决定给予马成伟行政警告处分。
8、邱阳,县运管所货运股股长。全国两会期间对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出企业职工培训试卷造假、警示标志不明显问题,并且落实整改不规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决定给予邱阳行政警告处分。
9葛春广,县运管所货运股副股长。全国两会期间对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出企业职工培训试卷造假、警示标志不明显问题,并且落实整改不规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决定给予葛春广行政警告处分。
10、杨明,县运管所货运股科员。全国两会期间对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出企业职工培训试卷造假、警示标志不明显问题,并且落实整改不规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决定给予杨明行政警告处分。
11、刘岩,县运管所安全股股长。未能认真落实领导批示,未及时转发全国两会期间文件,决定给予刘岩通报批评。
四、对属地监管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1、王志强,吴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对交通助理王长文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等问题未及时纠正,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王志强通报批评。
2、王长文,吴家镇人民政府交通助理。全国两会期间对盘锦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出企业职工培训试卷造假、警示标志不明显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决定给予王长文行政警告处分。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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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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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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