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3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新县城楼门牌设置情况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32号
太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完善盘山县新县城城市建设功能,为我县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打好坚实基础,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生产生活服务,经县政府十七届三次常务会议和2018年3月24日、4月7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实施盘山县新县城楼门牌设置工程,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设置范围
设置范围调整为三大块,即:1、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区块;2、中心办公商贸和居住区块;3、开发区区块。这三大区块范围内的各类现有合法建筑、建筑群体的楼门牌都要在2018年度设置完成。不含辽河油田管理的建筑物和兴隆台区友谊街道管理的建筑物,不含规划、待建、正在建设及未来规划建设的各类建筑。
二、数据及所需资金
经统计,首批楼门牌设置共涉及居民小区2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143家。所需资金为249.9万元。
1、居民小区楼房490栋,住宅16414户,应安装各类楼门牌34841块。其中:楼牌980块、楼层牌7646块、单元牌1420块、楼房户牌16414块、车库牌5302块、仓房牌1245块、商贸网点牌1764块、小区大门牌44块、消防通道牌14块、地下停车场3块、小区人行通道牌9块。需资金小计191.5万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房屋建筑412栋,应安装各类楼门牌1347块。其中:楼房牌824块、大门牌182块、楼层牌300块、商贸网点牌41个。需资金小计58.4万元。
三、项目建设进度及施工工期时间节点安排
总体安排为: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1日,分五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
第二阶段:招标阶段(4月16日至5月10日)
第三阶段:中标供应商生产交货阶段(5月11日至31日)
第四阶段:设置安装阶段(6月1日至8月1日)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日至9月1日)
第六阶段:复查验收阶段(2019年8月2日至9月1日)
四、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及管理单位
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是盘山县民政局。
五、拨款方式
货物类商品不属于工程建设类施工工程。县政府决定,两年内付清全部款项,即2018年安装完成后30日内付全款的50%,计124.95万元;2019年在复查验收阶段结束后付清另外50%货款,计124.95万元。
六、价格依据
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规定进行操作。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立即停止收取楼门牌费的通知》(辽民区函〔2017〕43号)规定,楼门牌设置经费一律由财政解决。
七、评标办法和开标时间
为确保产品质量,优中选优、降低成本,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开标时间: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公布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为止为20天,当日即为开标时间。
八、待建空地楼门牌编号方法
根据《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楼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5〕60号)和国内外各大城市楼门牌编号通用方法,对于待建的空地或规划建设的各类建筑,采取每10米到50米预留一个空号的办法解决未来城市建设中出现待建空地上建设各类建筑楼门牌号码编制问题,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解决预留楼门牌号码问题。
九、 配合单位
新县城楼门牌设置安装期间,需要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太平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各房屋建筑所有者、各物业公司及广大居民住户全力支持及配合。
十、 楼门牌设置标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依法依规办事。
十一、 生产厂家资质
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楼门牌高标准、高质量、高寿命,楼门牌的生产和采购必须在民政部确定的具有全国生产资质的厂家中依法依规确定,“采购和安装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地名标志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商。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不采购印刷工艺产品,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禁止挂靠、转包和分包,如有发现作废标处理。
十二、 维修维护
对移动、拆除、损毁、遮盖、涂抹问题及锈蚀、破损、字迹模糊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修复或更换。
1.地名办定期巡视制度。县地名办每周至少一次实地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条件允许时,对部分现场进行拍照留存。
2.施工维修队定期巡逻、维修制度。施工维修队每半月至少巡视维修一次,确保地名标志牌工作正常。
3.街道社区、网格员和群众随时报告制度。县地名办和施工队根据地名标志牌损毁报告情况,随时随地进行维修管理。
十三、地名标志档案
建立地名标志档案,把每批次地名标志设置方案、楼门牌编码规则、地名标志检测合格报告、建筑物楼门牌图纸和统计表、移动拆除更换备查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等重要档案按年度日期装订归档,同时必须建立电子档案,存入数据库。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
本着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地名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及时调整盘山县地名委员会组成成员,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保证地名标志设置数量、质量到位和维修维护到位。
在地名标志经费保障方面,县民政部门将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按国家要求把地名标志设置、更换、修复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
|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