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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6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盘山县县、镇(街道)两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镇(街道)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县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县河流(包括河流、水库、灌渠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总河长会议按程序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副总河长及河长,镇(街道)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县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办主任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县河长办综合协调督导,镇(街道)级总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及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  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责任区域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和其他事项。
河长会议按程序由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责任区内的镇(街道)级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由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下级河长、县直责任单位和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落实县直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县河长办的副县长,会议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部门联席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县直责任单位组织落实。
第八条  县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工作成果;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县河长办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河长办副主任、县直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镇(街道)各相关负责人等。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河长办综合协调督导,由镇(街道)级河长制负责人和县直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县河长办要及时向县直责任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察,就落实会议情况及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报告。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十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县河长办负责,县直责任单位配合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等功能。
第十一条  信息收集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有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省、市、县的经验、做法;省、市、县河长制实施情况、成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变动情况等。
镇(街道)和县直责任单位及时整理上报河长制工作信息,并确保表述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县河长办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上报等工作。上报省、市重要信息,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报送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信息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河长办负责向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县直相关部门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信息通报主要内容为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县河长制定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信息通报应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信息通报包括表彰通报、批评通报和情况通报,县河长办整理汇总后,报县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
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县河库基本信息(包括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各镇(街道)、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含通知、方案、政策、各种报表等),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
第四章  河长巡查
第十六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湖巡查。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七条  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县直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流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  巡查应建立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及要求等。
第十九条  县河长办就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五章  督察督办
第二十条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落实,建立河长制督察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以下简称督察督办)督察督办分县委、县政府督察督办,县河长办督察督办和部门督察督办。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察督办和重点督察督办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负责对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以及县直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县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制的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察督办单位采取“一镇(街道)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将督察督办结果通知被督办单位,并下达《督察督办意见书》。
被督察督办的单位应按照《督察督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和县河长办报送整改报告。
第六章  河长制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评估主要标准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河长办应组织对各镇(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载明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情况、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第七章  监督执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林园、海洋与渔业、动监、综合执法、宜居办等相关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库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县河长办。根据需要,县河长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络员机制,联络员名单报送县河长办备案,每年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执法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29号)及时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八章  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三十条  河长制考核内容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0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确定的工作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年度县级考核指标依据《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等,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以行业为单元分别制定,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镇、街道,同时,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
各相关部门要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县河长办。
第三十二条  由县河长办统筹汇总各相关单位年度考核指标,拟定各部门本年度赋分权重意见,起草县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三十三条  县级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县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组织形式和频次、时间等。
第三十四条  县直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河长办,县河长办汇总后,报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对各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对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理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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