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7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个人出租房屋计税依据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辽宁省房产税实施原则》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核定制度》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为公平税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盘山县商业用房计税依据标准》。
附件:盘山县商业用房计税依据标准表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附件:
盘山县商业用房计税依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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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所在层 |
年最低租金/㎡ |
太平街道 |
1 |
100 |
太平街道 |
1-2 |
70 |
胡家镇 |
1 |
90 |
胡家镇 |
1-2 |
60 |
甜水镇 |
1 |
80 |
甜水镇 |
1-2 |
50 |
其他镇(街道) |
1 |
80 |
其他镇(街道) |
1-2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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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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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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