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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重拳整治“散乱污”企业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次数:54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有关要求,有效解决我市企业存在的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足、污染物超标排放及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由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

    为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各县区、经济区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无组织排放严重、没有治理价值、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

    各县区、经济区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 “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二)分类整治,全面完成。 

    1、关停取缔类企业。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辖区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各县区、经济区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

    3、整治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地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且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全市各职能部门将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环保局将结合各县区、经济区整治进度、群众举报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自明年起,各县区、经济区要持续巩固行动成果,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以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取缔一起。确保我市总体环境质量有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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