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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7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财政结余性资金清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155


盘县政办发〔2018〕78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财政结余性资金清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关于盘山县财政结余性资金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5〕10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要求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2017年末滚存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经核实属于跨年底预算的延续项目,要加快支出进度,最迟2018年底前使用完毕,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全部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2018年以后年度的预算编制。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

2017年末滚存的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力争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年末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对于2015年以前年度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总预算。对于2016年和2017年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及时支付使用,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全部收回总预算。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2017年末结转结余资金,全部作为结余资金处理。其中:财政性资金无论是零余额账户还是其他实有账户,全部收回财政国库;非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无需支出的,全部收回财政国库。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

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对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急需发展的领域,并在2019年底前使用完毕。对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资金部分,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六)严格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各预算单位只保留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除此以外的各类存款账户,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

(七)加强借出款项管理

全面清理各预算单位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各预算单位要加强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借款,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规范收回程序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统一收回。

(二)对于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结转结余资金,财政资金大多为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局要认真甄别,与资金使用单位沟通,摸清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需要支付的资金在两年内支付使用,即2019年底前使用完毕。县财政局要形成台账,跟踪支付进度。预计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填制《盘山县财政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明细表》,县财政局与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账务处理,收回该笔资金。非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无需支出的,填制存量资金缴款情况表,全部收回。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自查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自查自纠,同时上报银行账户的存量资金缴款情况表,做好上缴准备工作。该工作于2018年4月26日自查结束,待财政通知缴款。

(二)重点核查

县财政局要在2018年4月26日后对自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各单位的存量资金,分类处理,应上缴财政总预算的存量资金,须按规定时间内上缴县财政国库,逾期未缴的,相应扣减当年预算指标。财政监督部门对未收回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督查资金使用情况,对逾期未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总预算。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直各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单位要认真甄别、核实,确保全面、真实、准确摸清本单位存量资金情况,实事求是上报相关数据。请县直各预算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摸清本单位存量资金情况,做好清理工作。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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