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9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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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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