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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07 浏览次数:77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盘锦市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和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推行集团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推进资源整合、资产运营、资本运作、资金流动,抓好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以旅游业为重点的服务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全面增强盘锦农垦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示范引领全市现代农业建设,为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围绕发挥垦区农业生产用地规模优势,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做强做优做大农垦经济,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市场导向。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农垦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解决农垦实际困难,提升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统筹兼顾。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解决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处理好利益相关方的各种关系,既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又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

——坚持创新发展。同步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改革等,整合各种有效资源,最大程度释放现有优势和潜在效能,用工业化理念谋划垦区农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农垦职工主体作用,提高农工文明素养和技能水平,最大程度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改善职工生活条件,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拥有更多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推动垦区创新发展,构建垦区集团化、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新格局,把我市农垦建设成为全国农垦改革的样板、现代农业的标杆、美丽乡村的典范。

到2019年,体制机制建设有新成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现代化集团公司,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垦企业;国有资本效能有新提升,农垦国有土地资源全面激活,资源、资产、资本、资金“四资联动”有效实施,农垦国有资产快速升值,为农垦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有新作为,实现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园区和特色小镇,建成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集群型项目;民生服务保障有新突破,实现全市城乡规划、道路、公交、环卫、供水等一体化,垦区基础设施极大改善,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农垦社区文明程度和农工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垦区职工收入大幅提高。

二、深化农垦体制改革

(四)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县区经济区为单位,以区域内所属农场为基础,组建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大洼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辽河口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打造区域性现代农垦集团。集团为国有全资企业,县区经济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代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出资并绝对控股,县区经济区农垦管理部门受县区经济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履行监管职责。集团主要承担企业融资和投资职责,决定集团重大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抓紧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对土地等农垦国有资产开展全面清理、核对、查实,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并依法注入新组建的农垦企业。制定《关于组建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等四大农垦集团组建方案。

(五)加快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对全市国有农场进行公司制改造,在现有国有农场基础上组建农场有限公司。农场有限公司为农垦集团控股、所在镇政府参股的国有全资区域性子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主要从事以农业为基础、农业和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有效承接农垦相关政策,保留原国有农场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分场为单位,在原有国有农场分场基础上成立农场有限公司分场分公司,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制定《关于推进兴隆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等国有农场公司制改造方案。厘清产权关系,国有农场原有的资产、债权、债务统归更名后的农场有限公司,企业通过深层挖潜提质增效、注入优良资产,保持资产负债率平衡在合理水平,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

(六)组建农垦集团专业化公司。着眼于整合农垦资源,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拉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组建农垦集团下属的专业化公司,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制定《盘锦盘山农垦集团专业化公司组建方案》等四大农垦集团专业化公司组建方案。

(七)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完善农垦集团、农场有限公司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会一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行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制定修订企业章程,建立相关议事规则等基本制度规范。集团和农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1名党委副书记兼任总经理。集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任命或提名。农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由集团推荐、县区经济区党(工)委任命或提名。

(八)厘清政企边界。农场和政府要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彻底分开。进一步划清政府和企业的职能职责边界,垦区社会职能由政府承担。农垦企业在所在地注册、登记、纳税,依法经营。农垦国有土地租金等经营收益归农场有限公司所有。农场有限公司在原有承担社会事业经费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从土地租金和其他经营收益中提取并向财政缴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征收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占用征用垦区农业生产用地须征求农垦集团意见,并按规范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土地出让收入按原体制及相关规定全额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推广国家批准的大洼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出让和流转试点所取得的经验。对县区经济区直属水利、农机等涉农部门做出相应体制机制调整,使之与农垦改革发展相适应。

(九)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农垦企业全体员工为企业人员,原国有农场目前仍在使用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全部收回。原国有农场行政和事业编制在编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逐步置换、和谐稳定”的原则进行分流。符合国家、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享受行政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到农垦企业任职的人员,可明确为企业员工身份,享受相应待遇;也可设置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人员档案封存,执行原工资标准,工资经费由农垦企业承担。过渡期满后,选择转换成企业身份的,取消原行政及事业编制身份,按企业人事制度管理;经协商一致、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制定《盘锦市国有农场行政和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分流办法》。

三、创新经营管理机制

(十)构建新型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农垦企业人事自主权,建立管理人员开放交流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不断优化管理人员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为农垦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人才引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吸引优秀企业家、高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经理人、大学生到垦区就业创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职业经理人。鼓励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农垦企业任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以旅游为带动的服务业,拓展就业渠道,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最大限度安置垦区劳动力上岗就业。严格人员总量控制,对所有农垦企业实行管理人员总量和工资总额双重控制,并将其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一)建立健全薪酬体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国企人员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学历条件、相关技术等级等因素,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垦企业薪酬体系。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参考我市“1+6+2”集团公司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农垦企业管理人员薪酬。县区经济区制定《农垦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市场化选聘的农垦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薪酬按照具体合同管理。

(十二)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评价与激励作用,在农垦企业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奖惩分明。农垦集团、农场有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分别由市、县区经济区农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决策确认的流程,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指标,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制定《农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十三)完善社保体系。按照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将农垦企业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大病保险全覆盖。与改制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和就业援助政策。其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应社保关系依法转移;已参加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关于印发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互为转换操作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原渠道继续参保缴费,待省机关事业保险政策明确后,予以理顺。未与改制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垦区居民,仍按原身份继续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效化解社保基金风险。

(十四)建立健全融资机制。灵活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农垦集团主要以银行贷款、资产证券化、发行公司债、利用产业基金、PPP等方式进行融资,集团子公司主要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公司债、利用产业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积极吸引央企和大型国企等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农垦集团和农场有限公司,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努力探索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农垦改革发展,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银企对接合作,积极举办专项产融对接会,组织金融机构定期赴农垦企业开展专项或综合性产融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农垦企业与金融机构市场化对接。金融机构要结合农垦企业特点,创新支持农垦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农垦企业利用“惠农贷”融资。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担保方式,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合作模式,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为农垦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农垦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探索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并购投资、债务融资等,支持农垦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垦企业到交易所上市。充分发挥农垦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农垦产业发展基金。推进垦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农垦企业撤并、设立形成税收的财政返还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十五)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对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可通过依法收回、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经营。推行垦区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组织生产管理、统一技术指导培训、统一种植规程、统一种植品种、统一配置生产资料、统一机械化作业、统一用水、统一核定产量和劳务费定额,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做强农产品品牌。暂不具备标准化生产能力的农场有限公司,可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科学划分作业区,通过公开竞标形式购买生产服务,中标者按照“八个统一”要求规范生产,农场有限公司每年对中标者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优胜劣汰。

(十六)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在强化国有农场统一经营管理的同时,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联结”“产品联结”等手段,与职工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利益同享、风险共担。鼓励员工合法持有企业股份,支持企业实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高管持股政策。

四、加强农垦土地管理

(十七)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地籍调查,对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等所有农垦国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勘测定界。同时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加快推进农垦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尽快为农场有限公司办理和发放产权登记证书。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制定《盘锦市强化农垦土地管理实施方案》。

(十八)收回退休职工承包租赁土地。按照中央33号、省委32号、市委3号文件精神,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已退休职工耕种的经济田要交回国有农场,职工退休时也要将其承包租赁的土地交回国有农场。今年年底前退休职工的承包租赁田要全部收回。

(十九)收回超出承包租赁合同面积土地。各县区经济区对垦区承包租赁土地面积进行核实,实际面积超出合同面积的“黑地”由农场有限公司依法收回,并保留对相关人员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十)清理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国有农场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审核,全面清理、依法解除影响国有农场收益和职工利益等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并及时收回土地。各县区经济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收回工作。

(二十一)流转承包租赁田。对参照农村集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承包租赁的土地,农场有限公司可按照土地经营收益进行测算,与承包租赁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农场有限公司集中经营。土地流转合同年限最长到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国有农场职工土地流转合同不得超过退休年限。土地流转费用在每年农业生产周期结束后,由农场有限公司统一兑现。

(二十二)托管承包租赁田。对参照农村集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承包租赁的土地,承包租赁人可与农场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托管服务合同,把土地交由农场有限公司经营。土地托管服务合同年限由农场有限公司与承包租赁人依法协商确定。农场有限公司对承包租赁人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每亩土地生产费用和经营收益进行测算,作为签订土地托管服务合同的依据。承包租赁人按照合同规定在年初向农场有限公司缴纳生产管理费用,农场有限公司在年底时按合同约定兑现收益。

(二十三)调整分散土地。对暂时未交由农场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的分散土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区块调整,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规模效益。

(二十四)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盘活垦区国有资产,解决好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碎片化”问题,打牢“四资联动”的坚实基础,切实做好“充分利用国有资产”这篇大文章。创新国有农场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垦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资金化。

五、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规划编制管理。研究制定《盘锦垦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着眼长远发展,对垦区开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着力提高国有农场土地资源利用质量、效率。优化垦区空间布局、产业布局,注重打造具有独特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防止产业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做好与已有各项规划之间的衔接,积极推动规划电子化,加大规划执行力度。

(二十六)建设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以优质、安全、绿色为导向,以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试点为平台,以国有农场为主体,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将盘锦垦区建设成水稻、河蟹、泥鳅鱼、碱地果蔬等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树立品牌战略思维,精心打造大米、河蟹、碱地柿子等盘锦农垦系列品牌,使之在全国占有一席之地,让盘锦全域尽快呈现品牌效应。建立健全农垦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产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支持农垦集团建设农产品及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支持农垦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集中试验示范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和生产经营新模式。

(二十七)增强种业发展能力。以“育繁推一体化”建设为重点,以资源整合和科技创新为手段,加快种业发展,打造一批重点良种企业。选育优质、高产、多抗及适种区域广等特点的水稻品种,重点研发香型、优质、高产水稻新品种。对现有蔬菜品种进行改良,加快碱地柿子等蔬菜新品种的研究,加快蔬菜品种的换代升级。改良优化河蟹等水产种质,深化种质工程建设,加快辽河刀鲚、梭鱼、海鲈、河豚等“两合水”系列鱼类的人工繁育技术研究。

(二十八)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引导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同步推进,延长和扩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重点抓好辽东湾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建设,鼓励农垦企业与中储粮等大型粮食企业开展合作,补齐农业生产仓储加工环节短板,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持续增收增效。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加强大型综合性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和水产品市场等专业性批发市场建设,引导骨干农产品流通企业规划建设农产品配送中心,依托淘宝特色中国大洼馆、京东盘锦特色馆、“裕农购”“天鲜到”等电商平台领先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面向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大认养,打造盘锦认养农业国际化名片。利用现有农村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和农业特色产业基地等,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逐步扩大认养农业、民宿旅游、生态采摘等乡村旅游产业规模,打造一批休闲庄园及有乡村特色的民俗村、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休闲农业项目。

(二十九)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智慧农业。以绿色发展为引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施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统筹协调各类农业科技资源,开展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突破主要农作物生物育种、高效设施农业、动物(畜禽、水产)健康养殖等领域关键技术。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加强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强先进、高效、节能、环保新型适用机具的应用,提升设施农业、水旱田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工厂化育苗等生产技术,探索推广基质育苗、农艺节水保墒、喷灌、滴灌及稻田养蟹、养鸭、养泥鳅等立体混养技术。加强国有农场职工的技能培训、农技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构建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体系。

(三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充分发挥盘锦区位和港口优势,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以国际化视野谋划垦区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全方位开放,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与合作。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创汇及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进盘山县、大洼区国家级、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鼓励农垦企业开展境外农业合作。

六、加快垦区新型城镇化发展步伐

(三十一)推进区域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具有农垦特色、文化传承的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地方新型城镇化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快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通过产业发展,引导职工就地城镇化。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模式参与农垦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二)打造幸福社区。结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多城联创”工作,继续高标准实施村屯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完善、农村产业发展等一系列提升工程,把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不断改善农垦社区生产生活条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打造“生态良好、设施齐全、功能完善、产业发展、管理到位、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幸福家园。进一步落实好全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相关文件,不断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确保基层“有权干事、有钱办事、有人做事”,促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全面提升农垦职工和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七、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

(三十三)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农垦企业党组织设置,组建农垦集团党委,归县区经济区党(工)委领导;组建农场有限公司党委,归集团党委领导;其他农垦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组建党支部或党总支。各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完善党支部、党小组等基层党组织。同步规范配备党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划转。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农垦集团及农场有限公司党委会成员可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鼓励企业党组织委员兼任企业高管。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及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坚持党管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加强思想教育,完善选拔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农垦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充当农垦企业改革发展、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主心骨,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壮大做好服务。

(三十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发扬农垦优良传统作风,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八、强化综合保障

(三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市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垦改革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相关县区经济区作为农垦改革发展的主体,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开展调研,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思想动员和改革引导,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落地落实。相关县区经济区出台《加快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编制、国资、国土、人社、财政、金融、规划等市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各项工作。

(三十六)强化政策落实。相关县区经济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打破企业属性、身份差别、户籍限制,充分运用现有国企改革政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和惠农惠民政策,加快农垦改革发展。要加大对垦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垦区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规划。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相应的改革补助资金,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三十七)强化督查考核。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农委要强化对农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县区经济区、市直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定期通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相关县区经济区也要健全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改革实施效果、社会满意度、百姓获得感等开展综合评估。要加大问责力度,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三十八)强化改革纪律。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改革中资产划转、人员移交等工作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九)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区经济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垦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具体举措、取得成效等,大力宣传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讲解国有农场土地的国有属性,宣传推广改革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热烈拥护改革、广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我市国有苇场、种畜场和大洼三角洲开发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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