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10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盘山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及2018年度气象趋势预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重点预防区为:秦沈铁路、京沈高速公路、盘海营高速公路、沟海铁路两侧;河岸防潮堤;县内重点水利、电力工程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在防汛期间,这些地段重型车辆要减速行驶,周围要避免进行震动施工,防止因高能震动所引发的沙土液化对河堤及铁路、公路造成的破坏。在汛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随着我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程活动的增多,重要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的开发等,都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减少地质灾害损失。
二、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气象、教育、住建、交通、水利、卫生、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 、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应急值守,严格灾情报告
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及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队,做到责任到人,确保不缺岗,不误事,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加强动态巡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
坚持“三查”制度。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必须建立“三查”制度(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对潜在危害要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四)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汛前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主动避灾抗灾。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的范围内(村、社区或广场)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和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五)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
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各镇(街道)、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镇(街道)及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六)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城镇建设及建设用地,特别是小城镇建设项目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在选址时不能仓促开工,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对危害性较大、工程治理不达标的危险点,要限期对险区居民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免建在地质灾害隐患区,成为新的隐患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对于不执行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各镇(街道)及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群测群防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提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防灾能力,使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真正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落实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使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和隐患点应急工程治理正常进行,尤其搞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监测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在安排年度防汛经费时,要明确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经费数额,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九)加强宣传培训,普及防灾知识
各镇(街道)及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能力,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提高防灾救灾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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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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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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