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12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山县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0年)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盘山县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
工作规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29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完善医疗卫生体系、解决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劳动力潜力释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体现公益的基本原则,科学谋划,大力推进,推动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普遍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各尽其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导,构筑医防合作,联动发展的精神卫生工作新格局。依托精神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最大程度满足阶段性和符合时代要求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到2020年,全县所有镇(街道)全部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规划引领。
(三)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人员队伍建设
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提高救治能力。
(四)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任务
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强制医疗病房救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到2018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0%以上;精神分裂治疗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五)全面提升精神卫生系统防治能力
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会诊、转诊制度,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到2020年,全县抑郁症治疗比2015年提高50%,全部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
(六)推动建立精神障碍康复系统工程
开展精神障碍镇、街道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镇(街道)康复机构增点扩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镇(街道)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到2018年,30%以上的镇(街道)开展康复工作,其中3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镇(街道)康复服务;到2020年,70%以上的镇(街道)开展康复工作,其中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镇(街道)康复服务。
(七)营造关心心理健康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全域覆盖率达到100%,不断提高心理健康知识在城乡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中的知晓率。到2018年,城乡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中的知晓率分别达到60%、40%和70%。到2020年,城乡普通人群和在校学生中的知晓率分别达到80%、60%和90%。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
建立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统筹协调精神卫生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加强全县精神卫生防治队伍建设,镇(街道)配置精神卫生专职防治人员;合理配置全县精神卫生资源;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考核;指导建立强制医疗病房;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的政策;研究制定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诊治、护理收费标准;协调各部门做好本规划落实情况的督导与考核。(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残联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因对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由县综治办牵头,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开展学校精神卫生教育,实现在校生心理健康
职业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制订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处理预案,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现心理健康从小抓起。(由县教育局牵头,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配合)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做好预防处置工作,建立警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走访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按照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要求,做好收治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综治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残联等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实现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全覆盖
做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时提高救助水平。(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六)做好特殊场所的肇事肇祸患者管控工作,落实强制医疗
做好特殊场所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管理,使患者全部依法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加强戒毒所等重点场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控和治疗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七)积极发挥社会保障作用,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医疗保障。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治疗,尽最大可能缓解患者病情、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负担。对于未参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资助其参保;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做好康复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患者融入社会生活
做好精神卫生宣传和服务社会工作;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开展康复救助工作,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彩票公益金项目;做好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引导患者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由县残联牵头,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配套衔接落到实处。要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解决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落实。
(三)保障经费投入
财政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镇(街道)康复等领域。
(四)强化督导评估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2018年,县卫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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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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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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