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12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深化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深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盘山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深化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和《盘锦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工作,使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管理体系更加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标准化、规范化体系更加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良好,群众认可,社会满意。力争到2018年底前,盘山县全部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通过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验收。到2019年6月,全县顺利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保持食品安全水平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应急办、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2.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3.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 2018年11月30日
4.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5.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6.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7.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8.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编委办、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9.创建城市要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10.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1. 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2. 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3.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优秀,排名本省(区、市)前列。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
14.加强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5. 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6. 要完善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7. 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8.县、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19.县、镇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牵头部门:县食安办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20. 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21.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
牵头部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2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作为政府专项规划出台。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县食安办、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23. 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三)食品安全源头有效治理
24.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责任部门: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25. 行政区域内80%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成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责任部门: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26. 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27.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28.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29. 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30. 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31. 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违规运输。
牵头部门:县粮食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32. 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牵头部门:县粮食局
责任部门:县粮食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33.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牵头部门:县粮食局
责任部门:县粮食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34.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35.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36. 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37.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38.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39.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40.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41.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42. 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43.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44.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45.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责任部门: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46.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47.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
牵头部门:县粮食局
责任部门:县粮食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48. 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责任部门: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49.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责任部门: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50.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51.创建城市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52.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53.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54.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55.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
56. 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57.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
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58.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责任部门: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59.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责任部门: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60.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治办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61.建立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治办、县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62.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
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63.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干预。
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责任部门: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64.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65.“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66.进一步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广播电视台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67.食品、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广播电视台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68.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69.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7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
71.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72.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73.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74.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75.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76.县级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77. 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7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79.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80.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8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8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83.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84.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85.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86.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87.县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8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89.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90. 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通过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通报、公布。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91.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92.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9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94.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牵头部门:县动监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95.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七)形成社会共治基本格局
96.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97.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98.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99.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100.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101.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102.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103.当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104.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发现当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105.鼓励和支持本地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106.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107.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108.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109.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动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镇(街道)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全县创建方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创建方案,把任务划分到岗,让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创建标准、规定完成时限,列出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二)落实工作机制
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强化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对创建工作涉及到的事情,要做到尽职尽责;各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治理、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重点问题、重要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处,追根溯源,严格追究企业责任;对需要联动完成的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格局。
(三)落实责任追究
要加强督导考核,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重点问题、单项工作的暗访频次。按照考核目标的要求和考核时间节点定期开展考核,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考核评估。对不履行创建责任,或因推诿、扯皮、延误,导致创建指标未按期完成,以及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报送材料要求
各单位严格按照分解表时间节点报送材料,出台制度文件要以红头形式,并以PDF格式报送。联系人:李保国、申辉,联系电话:3301066,邮箱:psxsab1@163.com 。
2.盘山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深化方案任务分解表.xlsx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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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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