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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13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浏览次数:266


盘县政办发〔2018〕134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盘山县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长效机制,有效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合法、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盘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是指由县财政安排,向社会组织、机构或者企业、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个人等购买的安全生产方面服务。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及各部门、行业领域为保证其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安全运行、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而需要向社会购买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服务。各镇(街道)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与资金由各镇(街道)本级财政负责。

第四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县政府向社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相关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实施主体为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承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个人等(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提供服务必需的资质,以及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具备化工、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电力、环保、职业健康、食品加工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安全技术服务甲级资质。

(七)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的应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的安全生产服务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服务主要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二)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化工生产装置、易燃易爆、涉氨涉尘、有毒有害等重点场所、部位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职业危害排查治理服务。

(三)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服务。

(四)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而需要的服务。

(五)政府需要购买的其他安全生产服务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合同签订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购买安全生产服务

第九条  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紧急和突发性应急事件需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经县政府同意,购买主体按照择优性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确定行业内购买项目承接主体的统一标准要求,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需要购买服务的行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类别、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明示,报给购买主体。

第十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买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服务的形式、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所需资金由需要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行业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将购买计划、所需金额报到购买主体单位,由购买主体单位进行统计汇总,制定全年计划,并将下一年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所需资金报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对紧急和突发性应急事件或上级临时安排、突发性应急事项以及工作需要等未列入当年购买计划的,购买主体应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依据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安全生产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权利与义务

(一)购买主体的权利

1.购买主体有权随时向承接主体了解购买服务进度并要求承接主体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购买主体有权按照购买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3.购买主体有权对承接主体就购买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4.购买主体有权组织对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购买主体的义务

1.购买主体应负责协调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价款。

2.购买主体应及时向承接主体提供与履行购买服务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3.购买主体应为承接主体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接主体的权利

1.承接主体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购买主体收取服务费用。

2.承接主体有权自购买主体处获得与提供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二)承接主体的义务

1.承接主体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购买服务事项要求完成,提供相关报告或相关资料。

2.承接主体应履行购买服务项目中的相关安全生产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承接主体未尽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承接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接主体应配备具有购买主体要求的相应资质的人员。

4.承接主体应接受并配合购买主体或购买主体组织的对购买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购买主体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5.承接主体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购买服务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6.承接主体应配合购买主体组织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申请购买服务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服务程序

1.各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购买服务方案,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达到标准要求,完成时限等;

2.购买服务项目由分管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3.需要购买服务的部门将下列材料报给购买主体:

1)购买服务方案;

2)对承接主体的标准要求;

3)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4)购买主体将各部门所需购买服务项目报财政部门,按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进行采购;

5)对紧急、突发性应急事件或上级临时安排的事项,由需购买服务的部门分管县长办公会决定,即可购买。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开展购买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预算审核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共买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出具结论报告,认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企业整改后,承接主体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行业、领域整体专业检查情况,承接主体负责出具总体报告,分析共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存档,试行闭环式管理。

承接主体对做出的结论、报告负法律责任。其安全生产服务实施情况,以及作出的结论、报告等,作为被检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内容。

购买主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依法公开经批准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

(二)对承接主体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服务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主要依据。

(三)对承接主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奖励

(一)承接主体在承接服务方面贡献突出,对完成所承接的项目提出的问题有直接处罚或整改未完成的,按处罚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二)对服务质量好,效率高,信誉度好的承接主体,作为下年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首选。

第十九条  惩处

(一)建立购买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退出机制,对承接主体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购买主体要求的,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1.对承接事项进行转包的。

    2.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4.在购买服务一年周期内服务对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性质、等级,如涉及承接主体排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按比例扣除质保金,如造成较大以上事故,承接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盘山县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盘山县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

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购买主体)                  

乙方:(承接主体)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7〕190号)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

(一)甲方以     (购买方式)购买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             

内容包括:               

(二)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自            日至            日止,共计     天。

(三)服务地点: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三、服务质量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编号:_______)。

四、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五、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

甲方将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质量作为评价乙方服务的标准及方法。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为乙方所维护的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2.甲方可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约束及管理。

3.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服务人员完成服务后配合检查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在没有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泄露甲方任何的保密信息。

2.对于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内容,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七、付款方式

由甲方□国库直接支付□国库授权支付□单位资金转账支付以分期支付方式付款。即:维保服务进行六个月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合同款的50%;全年维保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剩余款项。

开户单位名称:

行:

银行账号: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0.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不得将该服务转包给第三方。如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拒绝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全部费用,并处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0.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五)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九、知识产权归属

十、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二)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二)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辽政办〔2014〕44号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税费

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五、其它

(一)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补充条款

(一)谅解与备忘条款:

(二)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

(三)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十七、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订立时间:      

(二)本合同订立地点:                               

(三)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十八、合同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期:     月                   期:             

十九、重要提示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更正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同一事项以最后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盘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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