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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15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盘锦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次数:173


盘县政办发〔2018〕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

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的意见

(盘政办发〔201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要求,参照省内各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八届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就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下同)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2018年开始,入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4万元,提高至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1倍,达到每人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分别负担50%。

二、按原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增发经济补助

2018年(含)以后入伍的义务兵转为士官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在享受每人5万元经济补助的基础上,仍按原标准,每多服一年兵役增加1000元经济补助。所需资金仍由入伍地县区(经济区)财政负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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