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7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受理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含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指派的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按照统一标准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确保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援助权利。
(四)负责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或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五)负责对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7.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9.2017年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财政拨款收入7.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2017年与2016年相比减少 4万元。主要项目资金减少。
(二)支出总计1.1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0万元。
2.项目支出1.16万元,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6.2017年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财政拨款支出1.1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2017年与2016年相比减少 10.34 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资金减少和冲减其他应付款。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6.34万元
主要是诉讼案件未结案,补贴未发放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1.16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16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16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1.16万元,包括:
(1)法律援助1.16万元,主要用于律师办案案件补贴等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7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7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2016年增加0万元,增长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未组织对2017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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