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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粮食局便民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590
盘山县粮食局便民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规范性文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盘山县粮食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粮油仓储备案单位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3)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10个工作日内修改补齐相应资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自动撤销备案。(4)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粮油仓储备案单位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审查结果。(2)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签字确认审查结果。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经负责人审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2)不准予备案的,出具《粮油仓储备案单位不予备案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有效期3年,每年3-5月实行年检。并将备案汇总信息报市级备案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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