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附件1:市本级下放县区、重点经济区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2项)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项)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3、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4、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5、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
盘山县集中至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 |
2 | 行政许可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2016年4月2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赋予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结合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及时下达申请人。 5.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盘山县集中至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
3 | 行政许可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赋予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盘山县集中至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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