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教育局权责事项目录
盘山县教育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版) | 备注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委员会评议: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民办学校办学性质、条件等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调转至行政审批局 | |
2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局初教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考核的,颁发《免学、缓学的批准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监督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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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委员会评议: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民办学校办学性质、条件等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调转至行政审批局 | |
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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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五)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情况,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儿园、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和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和确认。对不能入学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盘山县教育局 | 1.资助金使用管理责任:(1)检查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情况(2)检查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和免学费补助资助金拨付到位情况。 2.受理责任:受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在规定时间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助信息数据提交。省属学校中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学校提交不符合资助条件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学校原因或需要调整的内容。 3.审查责任:(1)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的相应资助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根据情况,需要实地检查的,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深入学校调阅相关资金发放凭证,核实具体情况。(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4.决定责任:(1)对提交资助数据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学校,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核通过。(2)对提交资助数据不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告知相关学校具体理由。 5.报送责任: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汇总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的相应资助数据,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事后管理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通报有关中等职业学校资助金管理情况。(2)每年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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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教育考试违纪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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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颁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颁布)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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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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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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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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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第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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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第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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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第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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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违法所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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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第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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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减少 |
2.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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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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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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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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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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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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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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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减少 |
2.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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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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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减少 |
2.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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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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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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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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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教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教育局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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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确认 | 对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无效的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第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2017年2月4日教育部令第41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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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定级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 幼儿园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定级标准、幼儿园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三星级以下幼儿园办学条件、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出预审建议。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或办园条件下降、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幼儿园,报请省教育厅,建议取消其四星级幼儿园认定称号。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三星级及以下 | |
15 | 行政确认 | 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确认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文字。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局成职教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考核的,颁发《普通话水平考试合格证》或《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确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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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确认 |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批准 | 无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1992年3月14日颁布)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局初教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考核的,颁发《免学、缓学的批准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监督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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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确认 | 教育教学 管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
盘山县教育局 | 1.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教育教学管理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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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确认 | 招生 考试管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三)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盘山县教育局 | 1.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盘山县教育局履行盘山县辖区内的教育教学管理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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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奖励 | 优秀教师奖励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盘山县教育局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优秀教师评选、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人事股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教育局人事股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教育局人事股将通过公示的盘山县优秀教师最终人选上报盘山县教育局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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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 无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199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
盘山县教育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初教股和中教股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分别对域内小学和初中教育机构的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3.决定责任:做出被监督机构和个人是否通过检查的决定。未通过检查的,书面通知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责令第未通过检查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内通过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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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 | 无 |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2010年12月13日颁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盘山县教育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安全办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分别对域内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3.决定责任:做出被监督机构和个人是否通过检查的决定。未通过检查的,书面通知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责令第未通过检查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内通过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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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 无 | 【规范性文件】《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教基[1998]4号,1998年3月16日颁布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 |
盘山县教育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分别对域内教育机构的学校德育工作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支持申诉内容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做出支持申诉内容的决定后,责令第申诉内容所涉及的当事机构或当事人改正错误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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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盘山县教育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按照盘山县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方案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盘山县教育局纪委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域内教师申诉。 3.决定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责令第未通过检查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内通过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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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盘山县教育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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