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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教育局便民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413
盘山县教育局便民事项目录(2018版) 备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盘山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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