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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543
盘山县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事5.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维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文号,2012年3月12日颁布)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驾驶培训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颁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公路管理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及车辆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
(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县际客运许可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盘委办发[2013]年26号)规定,办理县际客运经营许可、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及相关业务事项(2)严格按照全是县际客运发展规划,在辖区内县际客运经营及县际客运班线的总量调控内实施许可:(3)必须使用《辽宁省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许可业务: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10号令,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县际客运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及车辆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
(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可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相关审批档案;加强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免遭破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的监督检查,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免遭破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9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相关审批档案;加强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免遭破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由市路政局指导各县级路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0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4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考察,抽样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对人校友听证权利;审计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相关审批档案;加强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免遭破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3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地方规章】《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相关审批档案;加强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免遭破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4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盘山县交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盘山县交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
 
16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10月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具体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对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盘山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运管局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运管机构、市运管局运输安全科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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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许可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盘山县交通局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考察,抽样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对人校友听证权利;审计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许可 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令)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业务事项:(2)交通部门接到承运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3)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过桥,要对桥梁进行验算,验算由经过辽宁省公路管理局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由承运人委托验算并支付所需费用。验算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验算书。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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