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6】48号) |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 1.受理责任: (1)受理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受理地点: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3)受理程序:①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1)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查程序:①初审:由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复审。 ②复审:由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并送交盘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盘山县人民政府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申请人。 |
内陆水域(县政府审批,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盘山县集中至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
2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盘山县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站 | 1.受理责任:(1)受理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地点:盘山县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站 (3)受理程序:①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审查程序:①初审:由盘山县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站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复审。②复审:由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3)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申请人。 |
盘山县集中至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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